农村宅基地窑洞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六兄妹父母遗留多处房屋。被告提交村委见证遗嘱复印件,法院采信该遗嘱,按遗嘱分配两处房屋。铁路边房屋虽登记在父亲名下,但由四子出资建造,且遗嘱写明父母已对其资助,不作为遗产。土地补偿款因父母长期与四子共同生活,原告无法证明款项父母离世时尚存,不予分割。法院依照遗嘱确定各子女对应的房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优先按照有效遗嘱执行。当事人对遗嘱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法院可采信遗嘱复印件定案。 2、宅基地登记在父母名下,不必然属于遗产;子女出资修建、父母事前给予资助的房屋,不计入遗产范围。 3、主张分割存款、征地补偿款,应当举证款项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仍然存在,举证不足不予支持。
《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