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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及生前财产处分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母留有共有房屋,母亲办理公证遗嘱,自有房产份额及继承父亲份额由小女儿继承。大女儿主张 32 万元存款属遗产、质疑公证遗嘱效力。法院核查公证录像,认定遗嘱合法有效;存款系母亲生前自愿处置,不属于遗产。房屋按份分割,归小女儿所有,由其向大女儿支付对应折价款;剩余少量存款二人平分,并准许大女儿取回父母纪念物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生前自行处分财产,该财产不再作为遗产分割。 2、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意思不真实,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3、立遗嘱人仅能处分自有份额,共有房产先析产,区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条依据

《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