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通谋虚伪,内部协议推翻继承公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 1 与曹某系夫妻,育有子女刘某 2、刘某 3。曹某 2016 年去世,三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每套房屋 50% 份额为曹某遗产。 2017 年 6 月,三人办理继承公证,对三套房屋遗产分别由刘某 2、刘某 3 继承,并依据公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为刘某 1 与子女按份共有。 2017 年 10 月 20 日,刘某 1、刘某 2、刘某 3 签订书面《协议书》,确认继承公证并非真实意思,刘某 2、刘某 3 自愿放弃曹某全部遗产份额,曹某所占份额全部由刘某 1 继承;同时约定刘某 1 百年之后房屋由两名子女各继承 50%。刘某 1 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曹某遗产份额全部由其继承。刘某 2 同意原告诉请,刘某 3 未到庭应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通谋虚伪行为适用规则:家庭成员为过户便利签订形式上的继承协议、办理公证,私下另行订立相反内部协议,内部真实协议约束签约各方,外部公证行为无效。不动产登记仅具有推定效力,内部有效协议可以在继承人之间推翻登记结果。
边界提醒:内部协议仅约束签约家庭成员,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实务风险:想要推翻继承公证,必须存在书面完整的事后协议,仅有口头陈述无法否定公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本案书面协议构成有效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