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纠纷(房屋转让预约合同,预约不能直接确认物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普某华与高某、丁某琼签订两份公证《房屋转让预约合同》,约定普某华购买案涉房屋及车位;待甲方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房屋总价款 49 万元、车位 7 万元。普某华支付大部分款项,尚欠房屋尾款 5 万元。 高某去世,丁某琼通过继承取得房屋、车位完整产权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产权证登记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普某华在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前起诉,请求直接确认房屋、车位归自己所有,要求丁某琼协助过户并支付总房款 20% 违约金。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预约与本约核心区分 预约合同标的是将来订立正式买卖合同(本约),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不能仅凭预约直接确权。即便双方已经交房、支付大部分房款,只要书面明确约定后续签订正式合同,仍定性为预约。
期限利益规则 合同明确约定履行起止条件,履行期限未届满前,无法认定一方构成预期违约;守约方不得提前主张违约金。
一次性解决纠纷裁判思路 买卖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法院可在一案中同时处理协助过户与尾款支付,避免当事人另行诉讼。
风险提示 预约合同仅约束双方债权,不具备物权效力;如果期间房屋被另行出售、抵押给善意第三人,买受人无法依据预约对抗善意第三人,仅能主张违约赔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