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老宅拆除重建,新建房屋不再属于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己、干某先后去世,留有登记在二人名下宅基地及地上老宅。二人育有多名子女,相应继承人包含周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谢某甲、谢某乙、沈某甲、沈某乙等人。 2009 年原告王某甲将案涉宅基地上原有老房全部推倒并重建 32㎡房屋。之后部分继承人签署承诺书,自愿放弃对案涉房屋继承权,同意房屋归王某甲所有。现王某甲起诉,请求继承该 32㎡自建房屋。部分被告抗辩签署放弃继承承诺书是为办理户口、门牌,并非真实放弃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关键规则:标的物灭失,对应的遗产随之消灭 继承纠纷只能分割被继承人死亡时现存的财产。继承人擅自拆除遗产房屋,原房屋灭失,不能在继承案件中直接要求继承拆除后新建的房屋。
农村宅基地房屋实务风险 继承人翻建、拆除祖辈遗留老宅前,应当先完成遗产分割;未分割直接推倒重建,极易导致原遗产灭失,无法在继承诉讼中确权。
路径指引 本案继承诉讼被驳回后,原告若主张新建房屋权属,应当另行提起共有物确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同时审查建房审批、出资、各方约定等事实。
放弃继承适用前提 放弃继承指向的客体必须是现存遗产;标的物灭失情况下,放弃继承协议失去适用基础。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