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法定继承纠纷(多类型夫妻共同财产、自建房析产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夏某乙与被告段某系夫妻,生育婚生子夏某甲;原告施某甲系夏某乙未成年非婚生子,经司法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夏某乙2024年无遗嘱离世,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段某、婚生子夏某甲、非婚生子施某甲。
案涉遗产包含:西山1602号房屋及车位、奥迪车辆、夫妻名下银行存款、昆明小普吉村两栋自建房屋。双方因遗产分割比例、自建房权属、折价补偿事宜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被告抗辩原告非本村集体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权益,且己方长期照料逝者,应当多分遗产。
【律师评议】
1. 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继承优待: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法定平等,且未成年、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继承人,法院会突破均等分割原则予以适当多分,优先保障其成长权益。
2. 遗产分割核心顺位:先析夫妻共同财产、再分遗产;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新建自建房因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参与建设,认定为家庭共有,不直接按夫妻遗产分割。
3. 柔性比例裁判规则:法院可结合共同生活、扶养付出、继承人生活困难程度自由裁量调整份额,并非绝对均分,长期照料逝者的配偶可依法多分。
4. 诉请边界区分:丧葬费、丧葬补助不属于遗产,当事人不同意一并处理的,继承案件不予处置,需另案解决。
【核心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