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认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建水县临安镇西门居民委员会(现更名为建水县临安文庙社区,被告)与许某、陈某、张某、兰某丙、郭某乙、朱某甲于 1992 年签订《集资建房协议书》,约定居委会提供集体土地,6 户集资人全额出资共建 4 层住宅楼;建成后底层两套房屋归居委会所有,二至四层 6 套房屋分别归 6 户集资人所有,集资房屋允许转让、继承。房屋 1993 年竣工交付,各方长期按约定各自占有使用。 2001 年,原西门居委会将整栋房屋统一登记至居委会名下,未按协议为各集资户分户办证。多年后原始集资人发生流转:部分房屋通过买卖转让、部分通过遗嘱、赠与、继承由本案八原告取得相应房屋权益。2023 年原告方知晓产权统一登记事实,多次要求社区配合分户过户遭拒,遂起诉:确认集资建房协议有效、确认对应房屋归各原告所有、判令社区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被告文庙社区抗辩:档案留存协议签名存在名字差异、原告主体不适格;协议约定土地属社区,集资户仅享有居住权;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合作 / 集资建房、产权统一登记在村(居)委会典型裁判规则 登记只是公示外观,判断真实权属优先审查合作建房协议、出资情况、长期占有使用事实;不能仅凭产权证登记主体直接认定房屋归属。实务中大量村居集资建房统一大证登记在居委会,内部分户权益以合作建房合同作为确权核心依据。
集资建房权益的流转效力 案涉协议明确允许房屋转让、继承。原始集资人享有的是完整房屋权益,并非仅限本人的身份性福利指标;在协议无禁止转让条款前提下,买卖、继承、赠与形成的继受权利人,可直接主张确权与过户。
区分 “债权请求权” 与 “物权确认请求权”(时效考点)
主张违约金、赔偿损失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 3 年诉讼时效;
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房地一体规则在集体土地集资房中的现实冲突提示 本案判决直接判令分户登记,但实务不动产登记机关执行房地一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主体为居委会,房屋所有权分户至个人,会出现房、地权利人不一致。后续过户能否顺利完成,取决于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历史遗留建房确权政策;民事判决确认内部权属,不能当然突破行政登记规范。
书证存在文字瑕疵的认定思路 合同文本签名出现名字别字、代签、档案文本与当事人手持文本不完全一致时,法院不再机械以形式瑕疵否定效力,结合亲属关系、履行事实、长期占有等间接证据综合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