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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甲与张某丁系夫妻,生育二子张某戊、张某丙;张某戊先于赵某甲死亡,留有子女张某甲、张某乙(代位继承人)。张某丁先去世,后赵某甲于 2023 年死亡,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案涉房屋流转脉络:最初登记在张某丙名下→2010 年以买卖形式过户至张某丁(未实际收款);张某丁去世后,张某戊、张某丙公证放弃继承,房屋登记至赵某甲名下。2022 年赵某甲与张某丙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价 10 万元,房屋过户至张某丙名下,张某丙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 赵某甲身故后,社保账户发放丧葬补助 47201 元,由张某丙支取;张某丙举证丧葬实际支出 39340 元。张某甲、张某乙起诉主张:房屋交易价格过低,应当按照计税价格分割房屋权益;同时分割存款、丧葬补助结余。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亲属之间 “以买卖过户、未实际付款” 两种裁判路径对比(重点考点) 同类案件存在两种主流裁判观点,取决于证据与当事人主张: ① 观点 A(本案路径):认可书面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买受人负有付款债务,该债权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分割; ② 观点 B(多地法院常见):结合亲属关系、长期不催要房款、低价过户避税,认定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不存在应付房款,其他继承人无权主张分割房款。 关键区分证据:有无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生前主张过房款、有无赠与合意、交易背景。本案法院采信书面合同约定,未认定赠与。
风险提示:老人在世时若打算无偿赠与子女,尽量留存书面赠与说明,避免身故后继承人就房款债权发生诉讼。
代位继承适用规则 张某戊先于母亲赵某甲死亡,张某戊的子女张某甲、张某乙依法代位继承张某戊应当继承的份额;在本案中,张某戊的继承份额整体为 1/2,再由两名孙子女平分。
丧葬费、抚恤金法律性质(易混淆知识点) 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是死者去世后发放给近亲属的补助。实务处理方式:优先弥补实际承办丧葬一方支出;有结余的,参照法定继承顺序在近亲属之间分配。
房屋多次连环过户的权属梳理要点 本案房屋历经多次家庭成员内部流转,法院重点审查张某丁去世后的公证放弃继承文书,认定房屋最终归赵某甲个人所有,赵某甲享有完整处分权,有权通过买卖合同处置房屋。
合同价款与税务评估价区分 房屋交易计税评估价只是征税参考价格,不能直接等同于双方合意成交价格;若无证据证明双方另行约定更高价款,应当以书面买卖合同载明价格确定债权数额。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