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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辛、曲某系夫妻,共育六名子女:张某乙、张某壬、张某癸、张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曲某先去世;张某辛后去世,未订立遗嘱。 子女死亡顺序:张某癸先于张某辛死亡;张某壬在张某辛死亡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张某癸(先亡)之子胡某,代位继承张某癸份额;
张某壬(后亡)的继承人配偶张某丙、儿子张某丁,转继承张某壬应当继承的份额。 遗产包含:南关区不动产一套;多笔银行存款,部分存款分别由张某壬、张某丙支取。 原告张某甲主张自己长期照料张某辛,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请求分割房屋、追回并分割被其他继承人支取的存款。各方均不主张房屋实物所有权,同意按份共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核心区分
代位继承: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晚辈直系血亲直接继承;本案张某癸早逝,其子胡某代位继承。
转继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份额由该继承人的全体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张某壬后亡,份额由配偶、儿子转继承。
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的实务规则 认定标准:长期照料起居、办理老人各类事务、提供劳务扶助。主张多分一方应当提交照料证明、邻里证明、相关办事材料等证据;各方无异议时法院直接采信,享有自由裁量权确定多分比例。
继承人私自支取被继承人存款的处理规则 银行流水可以证明款项由某一继承人支取,若无法举证属于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用于老人合理开支,该款项应当纳入遗产;由实际占有钱款的继承人按照继承比例向其他继承人返还。无法查明取款主体的取款记录,法院不予处理。
房屋分割方式选择 全部继承人均不申请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不强制评估拍卖,直接判决按份共有;后续全体共有人可另行协商变卖、折价分割。
证据风险提示 遗产纠纷中银行流水是核心证据;自助柜员机现金取款,若无监控、签字记录,很难锁定实际取款人,相关主张极易因举证不能被驳回。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