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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生与张某英系夫妻,婚内取得案涉房改房一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育有五名子女:赵某刚、赵某萍、赵某某、赵某、赵某斌。赵某刚、赵某斌均先于赵某生死亡;赵某斌之子为原告赵某楠。 赵某生先后订立两份自书遗嘱:2011 年 9 月第一份、2016 年 11 月第二份;两份遗嘱对案涉房屋处置意见一致,均指定由赵某楠取得案涉房屋。2016 年遗嘱由赵某生亲笔书写、签名,张某英同时在遗嘱落款处签名。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遗嘱中俗称 “8 号楼 1 单元 5 号楼东户” 与不动产权证登记的西安市碑林区北火巷 4 * 号 2 幢 1 单元 105** 室系同一套房屋。 赵某生于 2016 年 8 月 14 日死亡。赵某楠起诉请求确认取得案涉房屋中二分之一份额(赵某生个人财产部分)。部分被告抗辩,因家庭其他经济账目未结清,不同意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自书遗嘱核心生效要件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有效,无需见证人。本案 2016 年遗嘱满足形式要件,合法有效。
遗嘱使用俗称、地址表述不规范如何认定 实务裁判遵循探求被继承人真实意思原则: 全体继承人一致认可俗称与产权证地址指向同一房屋、被继承人名下仅有该套对应房产,地址表述瑕疵(小区旧称、俗称)不导致遗嘱无效。风险提示:订立遗嘱建议完整书写不动产权证登记坐落、产权证号,避免俗称引发争议。
多份自书遗嘱效力适用规则(《民法典》第 1142 条) 立有数份遗嘱: ✅内容相互抵触 → 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内容完全一致、不存在冲突 → 多份遗嘱相互印证,共同证明遗嘱人真实意愿。
不同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处理 继承人之间存在借款、出资等金钱纠纷,与遗产继承属于两个独立法律关系。不能以存在其他债权债务为由拒绝履行遗嘱;相关欠款纠纷需另行起诉,不能在继承案件中直接抵销遗产份额。
延伸知识点: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60 日接受表示规则 本案赵某楠系被继承人孙子,其父赵某斌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赵某楠属于代位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范围),属于遗嘱继承,不适用 “受遗赠人 60 日内作出接受表示” 规则;若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依靠遗赠取得财产,则必须在知道遗赠起 60 日内明示接受,逾期视为放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