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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戊、龙某某系夫妻,生育多名子女。案涉农村房屋分两期修建:1992 年初建一层,建房审批表载明户主龙某某,家庭成员包含李某戊、李某丙、李某甲;2008 年扩建、加盖二层,审批表家庭成员含龙某某、李某丙一家三口。 2009 年形成《分家协议》,对房屋居住、赡养、最终归属作出安排,龙某某由他人代签。2019 年龙某某聘请律师订立代书遗嘱,对整栋房屋作出分配,遗嘱中将李某丙写作 李某军,龙某某本人未签名,仅捺印。 李某戊 2002 年去世、龙某某 2023 年去世。李某甲、李某乙依据该代书遗嘱起诉,请求按照遗嘱分割房屋。被告李某丙抗辩: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龙某某无权处分全部房产;遗嘱存在姓名错误、形式瑕疵;且双方已有分家协议,应当优先适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农村宅基地房屋遗嘱处分首要审查: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有 农村建房审批以 ” 为单位,审批表登记全部家庭成员,若无书面分家、出资归属约定,司法实践普遍认定房屋属于审批时在册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法律红线:遗嘱人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处分其他共有人财产的部分,依法无效。在未完成析产之前,法院一般不直接依据遗嘱分割不动产。

案件程序路径指引(同类案件标准流程) 正确诉讼顺序: 第一步:分家析产纠纷 → 确认每位家庭成员对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 第二步:继承纠纷 → 在析出被继承人份额基础上,审查遗嘱效力、进行遗产分割。 本案原告直接提起继承诉讼,跳过析产前置程序,法院据此驳回起诉请求。

代书遗嘱典型形式瑕疵风险(本案遗嘱多处疑点) ① 继承人姓名书写错误(李某丙写成李某军); ② 立遗嘱人没有亲笔签名,仅捺手印; 虽然有视频、两名律师见证,但在后续析产诉讼中,被告仍可继续以此抗辩遗嘱不能反映真实意思。 实务建议:代书遗嘱务必准确书写姓名、身份证号,立遗嘱人能够签名的应当亲笔签名,全程留存完整不间断录像。

分家协议与遗嘱冲突的裁判规则提示 两份文书效力冲突分两层判断: ① 分家协议: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合意的财产分割合同; ② 遗嘱:属于被继承人单方死后处分行为。 若分家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视为生前已对财产作出处置,财产不再属于遗产,后续遗嘱无权再进行分配;若协议效力存在争议,需另案审理确认。

继承主体问题提醒 本案存在子女早年被收养、部分继承人先死亡等情形,涉及继承权资格、代位继承、诉讼当事人追加问题,在下一次析产诉讼中必须一并梳理完整继承人范围,避免主体遗漏再次被驳回。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