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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牛某生主张 2024 年 月 日与邻村村民栗某发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收取转让费 40000 元;主张交易存在仓促胁迫、且被告系外村村民,宅基地转让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诉请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被告栗某发自始否认与原告签署过案涉宅基地转让协议,也否认支付过转让款项、实际占有使用宅基地。原告仅提交协议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无转账记录、收条、在场证人等其他佐证。 法院认定: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案涉宅基地转让协议真实成立、款项实际交付,无法证实双方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主张合同无效的前置举证义务 当事人诉请确认合同无效,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合同真实成立并生效。仅有协议复印件,对方全盘否认,缺少原件、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佐证,无法完成基础事实举证,直接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实务提示:重要书面协议务必留存原件;款项交付优先选择银行转账,避免现金交易,并留存收条。

实体法律问题前置说明(假设协议真实存在) 若能够证实协议真实签订:买卖双方分属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外村村民购买宅基地,转让协议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相互返还钱款与土地。但本案因基础事实无法证实,实体效力问题法院不作评价。

区分两层法律逻辑 第一层:有没有合同?(事实认定,举证责任在原告) 第二层:合同有效还是无效?(法律评价) 事实层面不能成立,无需进入效力审查。

证据规则要点 书证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方对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又无其他证据印证,法院不予采信。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