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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王某己系夫妻,育有王某甲(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四名子女。2002 年全家在登记于王某己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三层房屋,2003 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建成后王某己在一楼经营药材行,被告王某甲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添附,长期在二层居住。王某己 2022 年去世,未订立遗嘱。现李某起诉,请求确认整栋房屋由自己占有、使用、收益,判令王某甲停止侵权、返还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协议。 被告王某甲主张房屋由自己出资建造,产权归属于自己;第三人表示如属王某己遗产,要求参与分割。 法院认定: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案涉房屋为李某、王某己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甲仅实施装修添附,不能据此取得完整房屋所有权。王某己去世后,房屋一半份额属于李某个人,另一半属于王某己遗产,由李某与四名子女法定继承。在全体继承人未开展分家析产、未确定各主体具体份额前,全体家庭成员对房屋属于共同共有。原告直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独自占有全部房屋,条件尚不具备,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共同共有前提下,侵权诉讼的前置条件 遗产尚未分割完毕,全体继承人属于房屋共同共有人。共同共有人起诉其他共有人返还全部房屋、排除妨害,应当先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通过裁判明确各自份额与具体使用区域;在共有状态未解除、权属份额未厘清之前,法院一般不支持单一共有人起诉要求独占全部不动产。

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事实认定裁判思路 判断建房主体综合考量多重因素: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人; 建房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 房屋建成后长期实际使用主体; 有无书面分家协议、出资凭证。 仅进行装修、添附,不等于取得房屋所有权,添附价值可在后续分家析产时另行折价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分割规则 《民法典》1153 条:夫妻共同房产,一半归属配偶,剩余一半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本案李某本身享有 1/2 产权,剩余 1/2 由李某、四名子女五人继承;但份额划分仅为抽象权利,不代表可以直接占有整栋房屋。

实务路径指引 本案原告本次侵权之诉败诉后,正确维权路径:另行提起分家析产纠纷,请求法院划分每位继承人对应的房屋份额、确定房屋具体楼层 / 房间归属;析产裁判生效后,若他人拒不腾退,再提起排除妨害、返还原物诉讼。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