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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对王某某享有生效民间借贷债权,强制执行程序中,王某某名下无独立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王某某之父王某丙名下原有农村房屋拆迁置换两套安置住房、相应拆迁补偿款项。 王某丙先于其父母死亡,存在多层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关系;王某丙配偶王某甲在拆迁过程中,代王某某签署《继承弃权声明书》。王某某口头表示愿意放弃继承,但未出具书面放弃材料。原告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确认王某某在两套安置房与拆迁补偿款中的继承份额,并主张放弃继承相关声明无效。

法院查明要点:

案涉老房属于王某丙、王某甲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丙死亡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代位继承。

拆迁协议中的奖励面积、部分搬迁补助不属于遗产范围,属于拆迁时家庭共有利益;房屋置换面积、附属物补偿属于原房屋价值转化,纳入遗产分割。

王某某身负到期债务,若允许其放弃继承将直接导致无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据《继承法意见》第 46 条,该放弃继承行为无效,王某甲代签的弃权声明涉及王某某部分无效。

经逐层核算继承链条,最终确认:安置房范围内王某某享有19.18㎡份额;拆迁补偿款中王某某享有2716.43 元份额。

判决结果: 一、两套安置住房中王某某享有 19.18㎡产权份额;拆迁补偿款中王某某享有 2716.43 元; 二、《继承声明书》《继承弃权声明书》涉及王某某权益部分无效;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1.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适用条件(本案典型模板)

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 12 条: 债权人持有生效债权文书; 进入强制执行,债务人无单独名下财产,执行终本; 债务人对不动产 遗产享有共有 继承份额; 债务人怠于析产、或以放弃继承方式消极减少责任财产,阻碍债权实现。 满足以上条件,债权人可以原告身份,起诉全体共有人 继承人,请求法院析出债务人份额。

2. 核心规则:债务人恶意放弃继承不能对抗债权人

旧《继承法意见》第 46 条(现行精神延续至民法典体系):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3多层继承、代位继承份额计算难点

本案存在双重继承链条: 第一层:王某丙死亡,夫妻共同房产先分出一半归配偶王某甲,剩余一半由王某甲、王某丙子女、王某丙父母继承; 第二层:王某丙父母后续死亡,王某丙应当继承父母的份额,再由王某某、王某乙代位继承。 此类 长辈先死、祖辈后死” 叠加代位继承,份额计算极易出错,诉讼中必须梳理完整亲属关系与死亡先后顺序。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6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