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举证不足与家庭承包地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继母起诉继子,主张继子居住的宅院是自己与丈夫婚后共建,要求分得房屋继承份额,同时要求独自耕种丈夫名下承包地。该房屋宅基地登记在他人名下,继母无法充分证明房屋由夫妻出资建造。法院驳回房屋继承诉求,结合家庭承包人口情况,判决继子每年向继母支付土地承包补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主张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遗产,举证不足的,应当自行承担败诉后果。 2、家庭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离世不发生继承,由户内成员继续经营。 3、土地不便物理分割时,法院可以判令一方给付相应土地补偿款。
《继承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