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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产举证不足与承包地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继母起诉继子,主张继子居住宅院是自己与丈夫婚后共建,请求分割房屋继承份额,同时想要独自耕种丈夫名下承包地。涉案房屋宅基地登记在他人名下,继母无法充分举证房屋由夫妻出资建造。法院驳回房屋相关诉求,考虑承包地不便分割,判令继子每年向继母支付土地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主张不动产属于夫妻遗产,举证达不到证明标准,应当自行承担败诉后果。 2、家庭土地承包以农户为单位,成员去世不发生继承,由户内现有成员继续经营。 3、承包土地难以实地划分时,法院可判决一方支付土地折价补偿。

 

法条依据

《继承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