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期待权转让与打印遗嘱效力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对老夫妻留有房改房,三名亲生子女因继承产生纠纷。一名女子自称是母亲与前夫所生女儿,主张享有继承权,但无法举证身份关系,被法院驳回。长女提交打印遗嘱主张独自继承房屋,因不符合旧继承法遗嘱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案件按法定继承处理。此前弟弟收取钱款,书面承诺将自己未来可取得的继承份额转让给长女,法院认可该约定有效,最终房屋由长女占有三分之二份额、另一儿子占有三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主张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足,不能参与遗产分割。 2、本案适用旧继承法,仅有被继承人签名的打印文件,不构成有效自书或代书遗嘱。 3、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协商转让未来继承权益,属于合法有效的财产约定,应当履行。
《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