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出资购房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儿子婚前由父亲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婚后办理产权证。儿子意外身亡,没有留下遗嘱。老人主张房屋属于自己借名购买,或是附赡养义务赠与,儿子去世应当撤销赠与。儿媳、孙女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因被告不配合评估,无法折价分割,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儿子婚前个人遗产,四名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分得房屋 25% 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子女婚前父母出资购房,无特殊约定,出资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房屋属于子女婚前个人财产。 2、不动产完成登记交付后赠与生效,子女死亡不构成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 3、各方无法协商房屋价值、拒绝评估时,法院仅可判决继承人按份共有,不作折价分割。
《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