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宅法定继承与分家契约效力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过世留下农村祖宅,没有留下遗嘱。长子先于老人去世,由三名孙子女代位继承;次子在老人去世后离世,终身未婚无继承人。被告拿出一份契约主张房屋全部归自己,法院认定该契约存在瑕疵不产生法律效力。两名女儿起诉分割房产,原告自愿让步减少继承份额,法院确认两名女儿、三名孙子女(三人合计一份)各享有房屋三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孙子女适用代位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适用转继承规则。 2、约定宅基地权属转移的契约存在形式缺陷,不能作为确定房屋归属的有效依据。 3、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主动减少自身应得份额,法院可以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直接判决份额。
《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