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法定继承份额划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名下留有宅基地房屋,兄妹三人系法定继承人,无有效遗嘱。庭审中两名女儿主动放弃南侧房屋相关权益。儿子主张多处房屋由自己出资建造,但证据不足;儿子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赡养责任。法院认定北侧、中部房屋属于父母遗产,结合赡养情况酌情划分份额,房屋不适宜实物分割,判决兄妹三人按份共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主张自行出资建房一方举证不足的,房屋认定为父母遗产。 2、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3、房屋结构不便实物分割时,法院可直接确认各继承人所占产权份额,维持按份共有。
《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