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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房屋主张占用费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多名继承人按份共有一套住宅,叔侄、叔嫂之间经诉讼确定各自产权份额。房屋长期由两名被告实际居住使用,原告主张被告独占房屋,要求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法院查明房屋具备共同居住条件,被告未拒绝原告入住,原告也未主动协商入住事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按份共有人均享有居住使用权,不能直接推定实际居住一方构成侵权。 2、共有人主张房屋占用费,需要举证证明其他共有人阻碍其行使居住权利。 3、无证据证实一方被排斥无法入住时,法院不支持占用费赔偿请求。

 

法条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