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别订立公证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共有一处平房,二人各自办理公证遗嘱,母亲将自有房屋份额留给儿子,父亲将自有房屋份额留给孙子。二老先后离世,其余子女不配合办理房屋继承过户。部分被告认可遗嘱,两名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按照两份公证遗嘱确认房屋由儿子、孙子各享有一半产权。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可以各自订立公证遗嘱,单独处分自身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2、形式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应当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产分配。 3、当事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