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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未成年人遗产适当照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母亲遗留两套房产,育有六女一子。儿子早于母亲离世,由孙女代位继承相应份额。六名女儿起诉分割遗产,协商由其中一名女儿取得全部房屋产权,并向其余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法院考虑被告是未成年人,在均等继承基础上额外多分 3 万元;因未成年人无力支付房款,不支持其分得房屋的主张。本案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未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孙子女依法代位继承父母对应的遗产份额。 2、分配遗产时,对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继承人,可以适当予以照顾。 3、继承人无力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时,法院可判令房屋归有支付能力的继承人所有。 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遗产转为全体继承人共有,分割共有财产不适用继承诉讼时效抗辩。

 

法条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