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儿子生前向债权人借款 10 万元,尚未清偿便离世,未婚无子女,父母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债权人起诉两名老人要求偿还借款。父母出具公证书放弃一处房产继承权,庭审中表明放弃全部遗产继承。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不负个人清偿责任,判决案涉 10 万元债务直接以死者自身遗产进行清偿;双方未约定利息,不予支持利息主张。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书面放弃遗产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无需以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2、继承人仅放弃部分遗产,不代表未放弃其余遗产;若继承人明确放弃全部遗产,债务直接由被继承人遗产清偿。 3、自然人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债权人主张利息不应支持。 4、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