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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房屋地址不一致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兄妹二人的父母办理公证遗嘱,约定集资房由女儿单独继承。立遗嘱时房屋尚未下发产权证,遗嘱记载临时楼栋编号;后续办证地址名称、房号发生变更。兄长以此主张遗嘱指向不同房产,要求法定继承。原告提交银行单位证明、集资票据等证据,证实两处地址实际指向同一套房屋。法院认定公证遗嘱有效,房屋由女儿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文字记载地址与房产证不一致,若有完整佐证证据证实为同一标的物,不导致遗嘱失效。 2、主张遗嘱指向不同房产的一方,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3、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优先适用遗嘱继承,排除法定继承。

 

法条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