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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有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四名子女的父母分别订立公证遗嘱,约定共有房屋由次女独自继承。父母先后离世,次女办理过户时其余兄弟姐妹不予配合。两名被告提出母亲患病意识不清、赡养分配不均,质疑遗嘱效力,但未能提交任何反驳证据。其余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认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房屋由次女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当事人质疑公证遗嘱效力,应当提供充分相反证据,举证不能则抗辩不能成立。 2、赡养分工存在分歧,不属于认定公证遗嘱无效的法定事由。 3、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

 

法条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