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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后房屋买卖履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亲与两名女儿协商,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女儿、女婿,约定配套车库交付父亲居住。为简化过户流程,各方先办理继承公证,房屋登记至父亲与小女儿名下。之后父亲反悔,起诉要求女婿、女儿搬出房屋;女婿、女儿随即提起反诉,要求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办理过户。法院认定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当事人为方便过户先行办理继承公证,不能否定此前达成的房屋买卖约定效力。 2、物权登记与否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效力,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应当恪守履行。 3、本诉排除妨害请求建立在物权完整归属于原告的基础上,因存在有效买卖协议,原告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法条依据

《物权法》第十五条,《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继承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