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父母生前承租公房,早年兄弟姐妹签协议约定房屋权益归残疾弟弟。父母去世时房屋仍为公房,不属于遗产。后续弟弟独自出资完成房改、长期居住管理,其余兄妹反悔拒配合过户。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弟弟所有,全体兄妹协助办理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逝者仅对公房享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兄弟姐妹自愿达成的公房承租权归属协议,合法有效、应当遵守。 3、实际承租人出资房改,享有法定优先购买权,可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法条依据
《继承法》第三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