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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效力认定及转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820263月去世)终身未婚,无子女,系赵某6200211月去世)与赵某720057月去世)之长子。赵某6与赵某7共育有二子五女:赵某8、赵某3、赵某1120124月去世)、赵某2、赵某1、赵某9201411月去世)、赵某101989年去世)。赵某11育有张某1、张某3、张某2、张某4;赵某9育有赵某5、赵某4;赵某10育有张某5。案涉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院内正房5间,系赵某8个人合法财产。20168月,赵某8立下自书遗嘱一份,载明其去世后房屋及家具由三妹赵某1继承,并说明赵某1在其父母生前及建房过程中给予了多方面经济支持。赵某8去世后,赵某1持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继承所有。各被告(其他法定继承人)均表示同意或放弃继承。一审法院认定遗嘱系赵某8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决案涉正房5间由赵某1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赵某820168月所立遗嘱,全文由其亲笔书写,落款处有本人签名及手印,并注明确切日期,内容明确表达将其房屋由赵某1继承的意思,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实质要件看,赵某8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处分的是其个人合法财产,不存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形,内容合法有效。关于继承主体,赵某8无配偶、子女,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其法定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赵某1作为其妹妹,系法定继承人之一。赵某1依据有效遗嘱主张继承全部房屋,具有充分法律依据。其他法定继承人均当庭或书面表示同意或放弃继承,进一步印证了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各方对遗产处分结果的认可。一审判决房屋由赵某1继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符合该形式要求。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赵某8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遗产由兄弟姐妹继承。其以自书遗嘱指定由妹妹赵某1继承,系合法处分财产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因遗嘱有效且未涉及代位继承问题,各被告转继承人亦均表示同意,不影响遗嘱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赵某1已提交遗嘱原件且各被告均无异议,法院据此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