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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形式瑕疵及尽主要赡养义务酌情多分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3与檀某系原配夫妻,育有王某2、王某1二名子女。檀某于20232月去世,王某320244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案涉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建筑面积56.6平方米,系王某3与檀某夫妻共同财产,于20023月登记在檀某名下。20185月,王某3、檀某分别在证明人郑某、梁某见证下各立下一份打印遗嘱,载明将案涉房屋中各自所属份额及存款、家具等均由王某2继承。王某2诉请按遗嘱继承房屋全部份额。王某1主张遗嘱无效,理由包括:见证人与王某2系前同事关系,存在利害关系;见证人未全程见证遗嘱生成、打印过程;王某3遗嘱未注明年月日;二被继承人患脑梗,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查,王某32004年起患脑梗,但见证人出庭作证称其立遗嘱时神志清楚、能正常表达;檀某于2016年起有脑梗诊断,但2018年立遗嘱时无相关医学诊断。二被继承人生前长期与王某2共同生活,由王某2扶养照顾,去世后丧葬事宜亦由王某2操办。银行存款方面,檀某去世时名下存款约13500元,王某3去世时名下存款约138000元,由王某2持有并部分支取。一审法院认定两份打印遗嘱存在形式瑕疵(王某3遗嘱未注明年月日、见证人未全程见证生成打印过程),不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按法定继承处理;因王某2对二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酌情判决王某2继承房屋70%份额、王某1继承30%份额;存款由王某2继承,支付王某1相应折价款。王某1不服上诉,主张应均等分割,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两份打印遗嘱的效力以及遗产份额的分配是否合理。关于遗嘱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两份遗嘱虽由二被继承人签名捺印,但王某3所立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存在形式瑕疵;且遗嘱系由继承人王某2在王某2办公室电脑上生成打印,见证人于遗嘱形成过程中后期才到场,未全程见证遗嘱从生成到签署的全过程,不符合打印遗嘱“时空一致性”的形式要求,故遗嘱无效。王某1关于立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张,因缺乏医学诊断依据且见证人证言印证其神志清楚,不予采信。关于遗产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二被继承人生前长期与王某2共同生活,由王某2扶养照顾直至去世,丧葬事宜亦由王某2操办,其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主要义务;王某1虽主张其亦尽了扶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一审在法定继承基础上判决王某2继承70%、王某1继承30%,充分体现了对主要赡养义务人的照顾,裁量合理。存款部分,王某2支取的款项扣除合理丧葬费用后作为遗产分割,处理得当。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原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两份遗嘱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瑕疵,见证人未全程见证遗嘱生成打印过程,王某3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应认定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王某2长期与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承担主要扶养照顾义务,一审酌情多分,合法合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二审据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