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分家析产协议居住权约定效力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1与顿某220016月登记结婚,张某1系初婚,顿某2系再婚,顿某3系顿某2与前妻所生之子,顿某1系张某1与顿某2所生之女。20243月,张某1与顿某2经法院调解离婚。20119月,顿某2与拆迁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在册人口4人(顿某2、张某1、顿某3、顿某1),安置人口4人,优惠购楼指标每人46平方米,回购指标共计184平方米,购楼款合计938400元(单价5100/平方米)。拆迁安置共获得三套房屋:201号房屋(建筑面积85.12平方米)、2003号房屋(建筑面积65.98平方米)、1103号房屋(建筑面积48.36平方米)。20246月,顿某2、张某1、顿某3、顿某1签订《家庭房产分配协议书》,约定:2003号房屋归顿某3所有;1103号房屋归顿某3所有(张某1、顿某1放弃继承,顿某2份额赠与顿某3),该房屋对外出租10年,租金扣除必要支出后用于顿某2、张某1养老;201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1、顿某1名下,顿某2有永久居住权。张某1、顿某1起诉要求确认其对201号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权。一审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其诉讼请求。张某1、顿某1不服上诉,主张协议显失公平、矛盾激化无法共同居住,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家庭房产分配协议书》中关于201号房屋“顿某2有永久居住权”的约定是否赋予张某1、顿某1排他性居住权。该协议系各方在拆迁安置房屋分配过程中自愿签订,内容明确具体,各方均签字确认,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协议明确约定顿某2201号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且未约定张某1、顿某1可单方排除顿某2的居住权利。张某1、顿某1虽主张因离婚后双方矛盾激化无法共同居住,但协议签订于离婚之前,离婚时双方未就房屋居住使用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调整,离婚后顿某2本人明确表示要求按协议居住在201号房屋。家庭协议系各方基于家庭关系整体利益作出的综合安排,不能因某一方单方主张即变更协议内容。关于张某1、顿某1主张的协议显失公平,三套房屋中两套归顿某3所有、201号房屋由张某1与顿某1共有且顿某2享有永久居住权,系各方在安置利益分配中经协商达成的结果,不构成显失公平。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原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家庭房产分配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协议约定顿某2201号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系合法设立的居住权,张某1、顿某1主张排他性居住权与该约定相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二审据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