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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出资确权抗辩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人名下拥有一套房改房,育有七名子女,其中一名女儿先于老人离世,由两名外孙代位继承。一名儿子主张购房时自己出资大半,应当分得房屋一半产权。法院认定房产登记在老人名下,没有书面共有约定,出资抗辩不能成立,房屋由全部继承人按份共有,先去世女儿的份额由两名外孙共同代位继承;房屋设有抵押不影响继承,继承人继承份额同时承担相应债务。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继承份额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不受是否尽赡养义务的随意限制。 2、仅有出资事实、无书面共有协议,不能仅凭出资直接取得房屋产权,出资纠纷另行解决。 3、遗产设立抵押的,继承不消灭抵押权,继承人需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十一条,代位继承规则。 2、《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3、《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在所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