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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分家事实举证不足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名下留有一处房屋,共育五名子女,两名女儿先后离世。儿子主张早年父亲已口头分家,房屋归自己所有,仅提供两名证人证言。其余继承人不认可分家事实。法院认定仅有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分家,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先由五名子女均等继承,过世女儿的份额由各自子女代位继承,部分继承人自愿转让份额,最终确认各方产权比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主张存在分家析产事实,仅有证人证言无书面分家单,证据薄弱无法得到法院采信。 2、子女先于父母死亡,子女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原则均等,继承人有权自愿处分自身继承份额。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十一条,代位继承规则。 2、《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均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