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冲突土地使用权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获批建设沿街商品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父亲先离世,母亲先后立下代书遗嘱、公证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互矛盾。两名儿子拆除原有平房,在原址新建楼房。子女之间就遗产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案件适用旧继承法,存在多份冲突遗嘱时以在后公证遗嘱为准;原有房屋已灭失,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遗产分割,土地判归两名儿子使用,由二人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民法典》实施前,有多份内容抵触遗嘱且包含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2、地上房屋被拆除灭失,房屋本身不再分割;合法取得、具备价值的土地使用权权益可以折价继承。 3、遗产土地不便实物分割,可判归一方使用,取得使用权人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
《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法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