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效力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处祖遗房屋由母女、母子分成两户登记户籍,母亲、儿子与镇政府下属部门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女儿并未签字。女儿起诉,主张签约存在逼迫情形、签约人无权代表自己,请求确认搬迁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发现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庭认定不一致,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协议存在无效法定情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亲属身份不能直接推定享有代理权限,主张他人签约构成无权代理、协议无效,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2、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查明事实不一致,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应当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3、民事合同不存在欺诈、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等情形时,不宜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1、《合同法》第六十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