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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继承人协助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弟弟生前出具代书书面证明,确认房屋已经出售给姐姐、房款结清,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弟弟病逝,妻子、母亲、两名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妻子主张只是无偿借给姐姐暂住。法院采信书面证明,认定房屋买卖事实成立,判决房屋归姐姐所有,全体继承人配合完成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当概括承受遗留债务,负有配合履行房屋过户的义务。 2、书面证明内容清晰,若无相反充分证据,应当认定买卖关系真实有效。 3、房产地址文字记载细微出入,结合当事人陈述能够指向同一套房屋,不影响交易事实认定。

 

法条依据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附随协助过户义务。 2、《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相关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