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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侵权索赔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对老夫妻共同办理公证,笔录写明二人离世后整套房屋留给女儿。正式遗嘱文书写明各自仅处置自有房产份额。之后老太另行订立公证遗嘱,更改自身份额继承人。女儿认为公证处篡改遗嘱,起诉公证处要求赔偿损失、公开道歉。法院认定笔录与遗嘱文本内容不存在冲突,公证处不存在过错,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笔录与遗嘱正文文字表述存在差异,内容不冲突的,不构成篡改公证文书。 2、立遗嘱人有权后续立新遗嘱变更原有安排,后果不能归责公证处。 3、主张公证处存在过错、遭受损失,原告需要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