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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授权分配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母亲通过房改取得房屋单独产权,立下公证遗嘱,指定四名子女继承,并授权长子依照赡养情况划分份额。母亲过世后,子女就分割产生纠纷,部分亲属主张拆迁安置户口人员共有房屋、质疑遗嘱效力。法院认定房屋属于母亲遗产,异议方无证据推翻公证遗嘱。结合赡养事实采纳长子分配方案,房屋由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三子取得,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仅户口挂靠不能取得公房产权,物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 2、口头质疑公证遗嘱,不提交反证、不申请鉴定的,异议不成立。 3、遗嘱可授权他人结合赡养情况划分份额;尽主要赡养义务者可多分。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十六条,自然人可立遗嘱自由处分个人遗产。 2、《继承法》第十三条,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3、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反驳主张应当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