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无书面附义务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共建房屋,丈夫办理公证遗嘱,约定自身一半房产份额由一名儿子继承。其他兄弟姐妹主张,订立遗嘱前提是该儿子承诺长期承担母亲保姆费用,后续儿子停止付费,不应享有继承权。公证遗嘱文本中并未记载该项赡养义务,被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口头约定,法院认定公证遗嘱有效,房屋一半份额由这名儿子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仅以书面记载内容为准,口头附加义务没有写入遗嘱,不能认定为继承的前置条件。 2、主张遗嘱附有对价义务的一方,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形式与内容合法的公证遗嘱,优先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产分配。
1、《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依遗嘱继承;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2、《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依法办理。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