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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拆迁协议效力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处房屋由两人按份共有,其中一方独自向拆迁公司提交继承材料,签订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之后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房屋双方各享有一半产权,未参与签约一方起诉,主张拆迁公司与另一方恶意串通,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拆迁协议合法有效,共有权益纠纷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主张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自身权益,提出主张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足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2、仅部分共有人独自签订拆迁协议,不直接等同于恶意串通,不能直接认定协议无效。 3、协议被认定有效后,受损共有人不能推翻拆迁安置约定,只能另行起诉分割对应的拆迁补偿利益。

 

法条依据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