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形式瑕疵与遗产分割协议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生前留下文书草稿,关键房产归属内容事后由他人增补,缺少立遗嘱人签名,不构成合法自书遗嘱。母亲与全部子女知晓增补事实,共同签字确认房产分配方案,另外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集体经济收益归属,并向一名女儿支付补偿款。事后该女儿反悔拒绝配合过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遗嘱不成立,但全体继承人签署的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应当依约履行。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事后增补关键内容、缺少本人签名,遗嘱无效。 2、继承开始后,全体法定继承人自愿签署遗产分割协议,不受遗嘱效力影响,对所有签字人具有约束力。 3、继承人主张签字存在胁迫、欺诈,应当举证证明,举证不足不能随意推翻书面约定。
1、《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 2、《继承法》第十五条,继承人可以协商处理遗产分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