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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共有房屋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再婚夫妻婚后购置房屋,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妻子去世,前妻女儿、现任丈夫、婚生女儿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所占二分之一房屋份额作为遗产由三人均等继承。原告主张应当多分、丈夫主张已经支付补偿款,均缺乏证据支撑。法院判定房屋归丈夫所有,由丈夫向继女支付对应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处理遗产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仅属于死者的份额才能用于继承。 2、无遗嘱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主张多分遗产需要充分证据。 3、当事人主张存在私下补偿事实,无法举证的,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范围。 2、《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 3、《继承法》第二十六条,遗产分割前析出配偶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