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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订立公证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母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办理公证遗嘱,约定两套房屋由小儿子继承。多年后父母取得房屋完整产权并相继离世。一名兄长质疑遗嘱无效,理由包括立遗嘱时无产权、记载面积与房产证不符、公证程序存在瑕疵。其余兄弟姐妹认可遗嘱效力。法院认定公证遗嘱真实有效,房屋地址能够对应,判决两套房屋由小儿子依遗嘱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立遗嘱时虽未领取产权证,但立遗嘱人享有确定的购房权利,后续顺利取得产权,不导致遗嘱无效。 2、遗嘱房屋地址一致,面积记载细微出入属于书写偏差,不影响遗产标的认定。 3、仅口头质疑公证程序瑕疵,无充分证据佐证,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纳。

 

法条依据

《继承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