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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登记区分遗产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母获批宅基地修建八间房屋,办证时西边四间登记在儿子名下,东边四间登记在父亲名下。父母先后离世,房屋面临拆迁,妹妹起诉要求分割遗产。儿子主张房屋属于家庭共有、存在口头遗嘱且部分诉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定登记在儿子名下房产不属于遗产,东侧四间为父母遗产,两名姐姐自愿放弃继承,房屋由兄妹二人均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在子女名下房屋,一般不视作父母遗产。 2、主张口头遗嘱、诉讼时效抗辩、建房出资更多均需要完整证据佐证,举证不足不予采信。 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其他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的,遗产由剩余继承人分割。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