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登记兄长名下房屋所有权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兄弟二人早年共同生活,两处宅基地使用权均登记在兄长名下。兄长结婚后,弟弟长期居住南侧宅院,弟弟再婚之后夫妻二人修缮房屋并新建门房。弟弟离世后,弟媳母子起诉要求确认两处房屋享有共有与继承权利。法院认定北侧房屋由兄长夫妇出资翻建,归兄长所有;南侧主房归兄长,但婚后新增装修、门房等附属设施属于弟弟遗产,由弟媳取得。继子与继父未形成扶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宅基地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不能直接推定房屋当然共有,主张共有一方应当提交分家协议、共同出资证据予以佐证。 2、房屋由登记权利人出资翻建,依据合法建造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 3、继子女成年后才与继父共同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无权继承继父遗产。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