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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继承共有房屋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二人共同修建一处宅院,丈夫订立自书遗嘱,指定自己享有的房屋份额由一名女儿继承。丈夫去世后,其余子女提出异议,一名儿子主张建房时有出资贡献,要求分得相应利益。法院认定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房屋一半份额由该名女儿继承,其余亲属配合办理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立遗嘱人仅能处分属于自身的财产份额。 2、子女主张建房出资,没有充分证据佐证的,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3、继承遗产后,其他继承人负有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义务。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依遗嘱继承;公民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2、《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生效要件。 3、《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共有房产先析出配偶份额,剩余作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