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遗房产登记确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处祖遗房屋,兄妹二人同为祖辈继承人。多年后同族亲属达成析产协议,房产划归兄长,随后兄长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单独所有权人。房屋面临拆迁,出嫁多年的妹妹主张房屋属于共有,自己应当享有一半产权。法院认定析产协议合法有效,物权登记发生效力,驳回妹妹的确权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祖遗房产经过全体相关亲属析产分割并形成书面协议,财产权属按照析产结果确定。 2、不动产依法完成登记,登记权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能单纯依据血亲身份主张共有份额。 3、继承权纠纷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主张,长期未提出异议,权利不再受法院保护。
1、《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 2、《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存在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