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房屋无法实物分割确认居住使用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继母与两名继子因房屋继承诉讼,生效判决确定各方对房屋、无证平房各自享有按份产权。继母再次起诉,要求直接确认特定房间归自己单独所有。法院查明各房间面积不均,无法与份额精准对应,不能直接确权分割;结合房屋实际居住现状,确定部分房间由继母享有居住使用权,拆迁补偿仍依照原有份额分配。无证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生效判决仅确认产权份额,在房屋格局、面积不匹配时,不能直接判决特定房间归属。 2、按份共有不动产难以实物分割的,法院可优先明确居住使用方案,不改变原有产权比例。 3、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法院不予处理。 4、房地一体原则下,合法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份额一并享有。
1、《物权法》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