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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形式欠缺无效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长辈离世,留有房产、存款、车辆等遗产。儿子拿出一份他人代写、仅有长辈签名的代书遗嘱,主张房产归自己。虽鉴定签名属实,但遗嘱缺少代书人与见证人的签名,不符合法定要求,被认定无效。长辈未成年女儿、儿子、母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均分遗产。公产房、个体商铺因证据不足,未纳入遗产分割范围。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代书遗嘱有着严格形式要求,仅有遗嘱人签名,缺少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即便内容真实,依旧属于无效遗嘱。 2、遗嘱无效后,遗产直接适用法定继承,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均等继承份额。 3、公产房只享有承租权,不属于遗产;权属证据不足的财产,不在继承案件中处理。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需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名。 2、《继承法》第五条,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继承法》第十条,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