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低价卖房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再婚,婚后通过房改取得房屋,属于父亲与继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子女与继母约定房产由继母和一名女儿协商处理。继母伪造社区证明骗取公证书,将整套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随后低价出售给第三人。法院查明买卖双方存在两份价格不一致的合同,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认定双方恶意串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继母无权独自侵占全部遗产。 2、依靠虚假材料骗取公证、办理产权登记,不产生合法完整处分权。 3、交易存在阴阳合同、成交价明显不合理,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买卖合同无效。
1、《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需具备合理价格、善意、完成登记三项条件。 2、《民法通则意见》第 89 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